河北省保险学会章程
(修正案)
(经2023年10月26日河北省保险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
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Insurance Society of Hebei,缩写为:IS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省性、学术性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活动、宣传培训、对外交流,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保险学会秘书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原中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机关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保险宣传活动;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讲座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
(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三)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的教育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四)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河北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以及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六)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保险社团组织;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
(1)申请入会单位登记表;
(2)会员代表、理事登记表;
2.个人会员
(1)个人会员登记表;
(2)理论研究成果及相关资质等佐证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七)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在社团组织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河北省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九)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研究行业发展和本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签发秘书处日常文件;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