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险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经2023年10月26日河北省保险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更好地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保险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暂时免收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3月底前发出年度会费收取通知,各会员单位按通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本年度会费交纳至学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学会秘书处应向交费单位出具会费收据。
第四章 会费的用途
第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和行业服务,除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外,主要用于围绕学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活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并严格预算管理。每年由专门机构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