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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个人证件保管好,丢失以后及时补

2021-06-04 15:41:19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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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证件保管好丢失以后及时补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新华保险将围绕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持续通过新华保险直通车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将重点聚焦老年人消费者,针对老年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加大教育宣传和风险提示力度,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18年7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0年4月李先生因心脏疾病住院治疗,并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李先生社保报销凭证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7月时因脑膜炎进行过治疗,并申请了1.5万元的社会保障金。李先生很诧异,明确表示自己从未患过脑膜炎。

在保险公司的建议下,李先生向社保中心和公安机关反映了这一问题,最终了解到事情的缘由:因李先生的身份证曾丢失且未及时补办,不法分子张某捡到李先生的身份证后,通过非法手段利用李先生的身份证补办了社保卡,使用社保卡就诊并申领了社会保障金。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了核实,李先生也进行了全面的体检,确认李先生本人不存在患有脑膜炎的情况。根据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核实情况和认可医院出具的体检结果,保险公司就李先生心脏方面的重大疾病进行了理赔,李先生对保险公司表示了感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张某用李先生的身份证补办社保卡并使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侵害了李先生的信息安全权,造成李先生个人利益受到了侵害。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注意防范个人证件丢失的风险,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谨防个人证件丢失后被不法分子冒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不要外借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重要证件,在办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手续时,要在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该身份证的具体用途,以免造成个人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