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提醒您:专业建议可参考,自主选择更重要
消费者王女士近期打算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产品,于是向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小李咨询,小李向王女士推荐了保险公司新推出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8000元,连续交费20年,并详细介绍了保险责任等。王女士对小李的介绍很满意,并告诉小李自己和家人商量下,过几天再购买。
一周后,王女士向小李表示跟家人商量了下,觉得这个保险交费年期太长,询问有没有交费短一点的。小李了解情况后,主动与王女士进行了深入交流,向王女士表示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交费年期等各有不同,并根据王女士的具体情况量身制定了三种保险产品计划,结合不同产品和交费年期的各自优势进行了详细介绍,供王女士自主选择。最终王女士经过选择投保了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对小李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之一的自主选择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本案中,王女士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认真研究了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小李的产品推荐后,觉得不适合自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小李与王女士反复沟通,结合王女士的实际需求,又推荐了三种适合王女士的保险产品计划供王女士自主选择,维护了王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尤其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保险产品时,投保或是不投保,在哪一个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哪一个保险产品,选择多少年交费,是否投保附加保险等,都是由保险消费者自己决定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