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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切勿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2021-09-29 08:49:50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典型案例:被保险人王先生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因自己是个体经营者,平时空闲时间较多,就用自己的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账号,并开始了自己的网上约车服务。没过多久,在一次网约车行程中,车辆还没有到达目的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查勘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但依据保险条款,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表示不理解。

案例分析: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的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以上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本次事故是因为被保险人家庭自用车辆用于从事营运获利,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没有通知保险人,因此符合保险人免责情况。经耐心解释,最终被保险人表示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风险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后,一定要重点关注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学习保险知识,避免陷入误区。如果车辆所有人、使用性质等发生了改变,要及时通知保险人,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发生事故后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