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单失效的风险
【典型案例】
李某2019年5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0年7月李某因经济原因未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1年6月李某经济情况好转,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和复效复效利息,并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单中止期间李某在体检时发现尿潜血和尿蛋白指标异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李某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保单终止,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