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掩盖事故真相无法获得理赔
【典型案例】
2020年9月,刘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岳父王某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申请身故保险金理赔。接到报案信息后,保险公司查询到王某仅在2020年5月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20万,受益人为其女儿王某芬。理赔人员向刘某了解事故详细经过时,刘某称一周前其岳父王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前往地里干活途中不慎掉进路边的沟中,头部受到撞击,后家人后将王某抬回家中观察,期间并未拨打120,也未就医,于当晚死亡,次日便火化。理赔人员感觉刘某反映的事故情况疑点重重,出了事故为什么在家中停留一天而不去医院?家属为什么在事故次日就匆匆火化而且在火化后才报案?为查清事故真相,理赔人员火速前往王某的居住地走访,通过对附近村民谈话了解到王某近一年经常去医院住院,听说是脑部疾病,具体情况不清楚,可对于事故情况很多村民都避而不谈,面见刘某核实事故具体地点时,刘某却说的含糊不清、前后不一,事故情况更加扑朔迷离。最终在当地县医院的急诊科,理赔人员找到了王某的急诊病历,记载王某是因突发脑出血摔倒在家中,家属拨打120后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至此终于真相大白,当刘某面对理赔人员获取的就诊资料时,承认是他和受益人王某芬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编造了虚假的事故信息,最终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件,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风险提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充分告知所有重要事实,提供真实理赔资料,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试图编造虚假事故信息,不但无法享受到保险利益,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富德生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