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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等待期出险无法理赔

2022-07-08 16:29:16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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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1年6月,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300万的医疗险产品。投保后不久,刘女士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发现子宫肌瘤并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刘女士是在投保后30天内确诊子宫肌瘤并住院治疗,根据其购买保险的条款约定,等待期为30天,保险生效30天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做出了不予赔付的决定。


【案例分析】


等待期,也称为观察期,一般出现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投保后,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逆选择的道德风险,保护其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刘女士投保的保险产品,在保险条款中已明确约定了等待期出险不予赔付,刘女士确诊疾病及进行住院治疗的时间均在等待期内,由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风险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理解“等待期”“责任免除”等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相关事项,以免在投保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供稿:富德生命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