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
【典型案例】
胡女士不幸罹患重大疾病,但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投保前有病史记录未如实告知。胡女士辩称自己投保时明确告知代理人自己以前住过院,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在理赔调查人员向业代理人核实时,代理人称客户只告知因感冒、头晕住院几天并未告知高血压病史已5年时间,且投保申请书中也未告知有高血压病史。
【案例分析】
由此可见,胡女士的如实告知并不全面,那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如实告知的范围呢?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乃是其所知道的“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作为一项义务性规则,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要求我们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事项,应本着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原则逐项如实填写,向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才能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