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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充分了解观察期,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介绍

2025-03-12 15:39:54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案例介绍

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等待期30天。然而,高女士在购买保险3天后,因胸部疼痛前往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当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因出险日期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观察期的定义: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罹患疾病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都有观察期的规定。设置观察期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理赔金的行为。

观察期的长短:不同的险种和保险公司,等待期的长短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疗险的等待期较短,通常为30天;而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较长,一般为90天至180天。意外险则通常没有等待期。

观察期的影响:在观察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供稿:民生人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