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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出台

2018-02-12 11:23:45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全面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再进一步。2月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共8章109条,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共8章111条,从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该规定的发布落实了《资产评估法》机构设立的相关要求,强化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突出了行业自律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实现了保险公估由业务许可向业务备案转变,对规范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规定的印发,民太安保险公估集团董事长杨文明如是说。

“非常振奋人心!”美臣保险经纪集团董事长阎国顺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严监管为重心,明确了一系列门槛和要求。在此之前,监管方面对保险经纪的要求相对模糊,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从股东、高管、资格准入等方面都提高了要求,同时还提高了处罚力度,将有力地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真正意义上营造出高标准、严处罚的行业发展环境,让所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都能感受到自己从事的工作是有身份、有门槛的,不再是什么人都可以进入的行业了。”阎国顺说。

中怡保险经纪相关负责人认为,《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体现了对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稳健经营的监管趋势,强调中介机构应该加强风险管控;而且,上述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具体来看,在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上,对不得成为股东的要求更为严格;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更为严格(如: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等)。

不仅在机构的监管上更加严格,《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在对高管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上也更趋严格。比如,规定提高了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等;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高管兼任的限制和临时负责人的要求,对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另外,对业务规范经营的要求也明显提高,比如,进一步提高业务档案的保存规范和客户告知书披露要求。同时,强调了风险管控,对再保业务提出新的规范,尤其是直保业务和再保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要求再保险和直接保险业务隔离,避免利益冲突;设立独立客户资金账户和独立佣金收取账户,注册资本金按有关规定托管;取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及保证金缴存的上限,强调业务规模和风险防控应匹配;还要求与保险公司就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在处罚方面,《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明确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督促合规经营。

两项规定的出台对设立分支也提出更高要求。比如,经纪公司方面,除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调整外,要求应当先设立省级分公司。公估公司方面,规定明确,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2/3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2/3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在接受采访的多位经纪和公估人士看来,上述规定对于此前已设立的中介机构(经纪和公估),都是不小的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零八条提到“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人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零六条提到,“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上述受访者也表示,新规体现了合规经营和稳健经营的基调,严监管、高要求无疑会让拥有牌照的从业者更加珍惜羽毛,促使保险中介从业主体更专业化,提升保险中介机构信用度,也有利于推动保险中介市场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来源:中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