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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 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

2024-08-08 10:04:54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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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向行业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

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和产品切换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同步印发《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平稳有序开展产品定价调整和切换等工作。

将参考LPR等长期利率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通知》提出,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通知》还提出,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5年期以上LPR累计下降了35个基点,银行存款利率也在下调,普通型寿险、分红险预定利率和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应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进行调整。

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

《通知》要求,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此外,《通知》还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某人身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分红型保险产品是兼具风险保障和收益功能、投资风险较小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着眼长期养老资金规划的消费者来说,在市场利率下行的背景下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深化“报行合一”

《通知》强调,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在销售端,《通知》明确,要强化销售行为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有序实现销售人员资质分级、产品分类、差异授权。加强产品适当性管理,根据消费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交费能力销售适配的保险产品,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多项举措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在当前市场利率环境下,有利于保险公司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提高人身保险业的负债质量。(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