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迎修订 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
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相对广泛,包括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以及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国际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分类及结果运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尚缺乏通行规则。
据悉,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上述负责人称,近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更加复杂,现行规则在实践中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不动产类资产分类标准进行了完善,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上述负责人表示。
完善资产分类标准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方面,《征求意见稿》按照其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固定收益类资产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
具体来看,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即归为次级类,超过270天归为可疑类,超过360天归为损失类;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即归为次级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以上归为可疑类,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90%以上归为损失类。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在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方面,《征求意见稿》对其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风险资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
对于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同时,监管将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同时,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以及将风险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时,资产应至少连续6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优化“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部门进行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出具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后的风险分类结果,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整体风险分类结果应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最终审批。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目前,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确保资产分类的全面性,监测并督促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工作,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交换。
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的减值认定和处理等应与保险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