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规范互联网财险业务 严控通过互联网拓展车险经营区域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解决四个问题: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三个条件
对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通知》与《办法》中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保持一致,即: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办法》要求,主要看金融消费者是否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道。
对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通知》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具体来看,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这一业务,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是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这一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严禁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对于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通知》明确,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不过,部分险种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方面,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这类业务,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其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此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还强调,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规避属地监管。
对于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建立独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加强落地服务机构管理,强化对于政策性、属地性强险种的落地服务要求。
设置过渡期,保证现有业务稳定供给
《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须符合《通知》各项条件和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为保证现有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稳定供给和平稳过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规定了过渡期安排。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各项要求。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严格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隐患,引导行业改革转型、提升服务质效,发挥互联网保险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各领域提供便捷、普惠的保险服务。(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