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商业保险年金发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短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结合河北实际,现就大力推进商业保险年金发展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内涵。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二、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具备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等特点。各人身保险机构要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从做强经济补偿、突出保值增值、强化服务对接、延伸服务范围等方面创新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机构在我省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三、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鼓励各人身保险机构坚持长期发展理念,顺应经济社会需要,发展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为不同群体、不同人生阶段的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多元保障,全面覆盖客户对于养老服务的预期,提供抵御生老病死残等多种人身风险的综合养老保障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在我省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四、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养老金专属产品。各人身保险机构要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加快产品转型,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要加强政策宣导,引导客户对养老金投资长期性、专业化、多元化等属性的认识,分散配置,理性选择。银行保险机构在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时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五、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鼓励各人身保险机构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落实《河北省支持康养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要求,争取保险机构总部通过自建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等方式,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六、建立健全商保年金统计制度。各人身保险机构要强化商保年金业务数据质量,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商保年金产品的识别及管理机制。完善数据填报和审核的工作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及检测分析,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持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七、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保险机构开展商保年金业务的监管要求,坚持“强化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改革转型”的导向作用,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加强对商保年金业务监督检查,聚焦重点公司、重点环节,针对突出风险,严格规范市场运营,坚决整顿市场乱象,通过现场检查、稽查、行政处罚和监管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完善商保年金发展组织保障体系。各人身保险机构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组织架构和顶层设计,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汇聚专门力量,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相关处(科)室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持续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联动,配合落实《河北金融监管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通知》相关要求,持续推动商保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
河北金融监管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来源:河北金融监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