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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6-01-22 02:27:07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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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胡莎莎

(天安财险河北省分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00)

 

[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公司;险种;保费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时间上与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的有效工具,鉴于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职能,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业收入,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均衡国民收入再分配,确保农业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提到农村,离不开农民,提到农民离不开农业。农业保险作为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但是今年来,农业收入缓慢和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增收难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和其他产业相比,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产业。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

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镇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非常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

二、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不明

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农业保险在组织制度、业务经营方式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方面都是参照《保险法》中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由于法律定位不明,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必然会制约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而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我国目前除免征种养两业险营业税之外,对农业保险没有其他的财政支持政策,特别是没有直接的保费补贴。无配套政策对农业保险业务予以专项扶持。政策的缺失,必然使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研究表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集中度高,分散风险能力弱,保险公司缺乏兴趣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业保险有可能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业保险。而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地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是我国农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一个主要差别,发达国家政府大多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本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四)农户缺乏经济实力,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部分首先走上致富之路的农民,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由于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制约,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多农户也少有对农产品投保的意愿。加之我国一直施行大灾政府直接救济制度,造成农民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被施舍,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

三、 现阶段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中央提高对农业大省的财政补贴比例,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减免所得税,以增强其经营实力。三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三级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除了用于当年赔款及相关费用,节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风险基金,省级建立超赔风险基金,国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

(二)帮助农民减轻保险负担

一是政府部门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二是在当前绝大多数农民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政府对农民提高保费补贴。要做到一方面补贴数额达到农民对农业保险有足够的购买力水平。另一方面补贴在使得农民买得起的前提下,还要让农民感觉到购买农业保险划得来。三是通过整合国家支农资金,从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和民政救灾资金中整合一部分作为农民自筹保费,解决农民自筹保费收缴难的问题。

(三)加快农业保险立法

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强制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作用,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及时查勘,准确认定农业灾害损失

鉴于农业保险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等特点,政府领导小组应从农业、民政、气象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相关险种定损协调小组,主要负责调解农户与保险公司有关定损方面的争议,并提出理赔建议,提高灾害定损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五)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频的经营成本,遇到特大的自然灾害时更是无力回天,在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下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层层分保。再保险的类型可以是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