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统一认知基础上讨论农险理赔更有意义
最近,读到不少关于农业保险理赔的报道,在肯定农业保险为受到灾损的农户及时理赔的同时,也提出一些理赔中的问题。例如,有的农户对全村赔一样多很有意见,因为他们家作物损失比邻居要大。有的大户对经营面积上部分地块的损失按照全部面积来平均很不赞同,因为平均下来损失就少了,赔得也就少了。还有的农户对于20%以下的损失不赔也很有意见。也有海水养殖户购买了“天气指数保险”,遭受台风袭击之后,两个养殖户都获赔300万元。然而,其中一家并没有多大损失,拿到巨额赔付,觉得捡了一个“大红包”。
这些问题,反映出各方对农业保险的空前关注和极大期待,这是令人高兴的。地方政府或农户对农业保险没有达到“精准理赔”有不少意见。其中,有的意见是对的,因为保险经营机构没有按照规则办事,赔付不到位。有的意见、争议或者抱怨,跟地方政府或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操作规范不大了解有关。笔者在文中只讨论后者,对相关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知识和操作规范做一些讲解,便于统一对农业保险理赔的认知。
以“户”为单位投保与以“村”为单位投保赔付计算不一样
农业保险要求做到“精准赔付”,但是保险活动中不同参与者(公司、政府和农户)对于什么是“精准赔付”认知是不一样的。一个村子统一投保,制定分户清册,村子里的农田遭受灾害损失,农户受损失的田块多少并不相同,保险公司经过测产确定了受灾地块的损失,比如减产40%。保险公司最终是按照10%赔给村子,村里进一步平均分给每一个投保农户。农户获得的赔款很少,就有意见。
以“户”为单位投保、定损和理赔,和以“村”为单位投保、定损和理赔的赔付计算是不一样的。但是确定损失的规则是一样的,那就是不同地块的损失要在全部投保面积中平均计算“户”的损失或者“村”的损失。并不是只根据受损地块的损失来赔偿。这样,就会因为地块的损失在全村种植该作物的全部面积中平均,损失“被”减小了。
据笔者对其他国家农业保险的了解,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户”为单位投保,按照该户的平均损失来定损和理赔。按照每一个地块的损失承保、定损和理赔的农业保险产品,在日本有所实践。当然,如果农户选择按照地块损失来承保、定损和理赔,保险费要高得多。
在我国实际操作中,要求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来操作。《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制作分户投保清单,列明被保险人的相关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定损管理,依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定损结果应当确定到户。同时,规定可以采取抽样定损、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定损等方式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据笔者从行业了解,目前保险机构按照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将赔款直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流程开展。
农业保险定损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上面关于理赔的一些规则,也涉及定损问题。在一些地方,因为定损的结果不能达成一致,引起纠纷甚至诉讼。其中,虽然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但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如何定损的认知差异,是重要原因。
目前,农业保险定损主要是保险公司和农户(或者村委会的干部)共同来查勘和确定损失。也有请相关农业技术专家、政府部门、农户与保险公司四方参与一起来查勘定损,或者请专业第三方(例如遥感公司、公估公司)进行定损,这符合《农业保险条例》和有关监管文件规定,也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不过,有的农户要以自己的损失估计来确定损失,有的收入保险参与农户要求以自己的实际收成定损,这都不符合法规和条款约定。农户自己一方(或者自己找的第三方)做损失评估是难以被保险公司采纳的,其违反了条款约定。只有遭到大范围灾害(例如洪涝灾害),保险公司依照《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抽样定损的时候,村委会自己评定的损失大体符合同类地区抽样定损的水平,保险公司才可能采纳村委会自己报上来的损失。
有的报道中反映,农户对保险公司自己定损或者参与定损多有异议,认为保险公司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失公允。
其实,无论是一般财产保险(例如车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还是农业保险,定损都是由保险公司专门定损人员来做。这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合同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也强调保险公司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损和理赔义务。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道理不难理解,保险定损专业性比较强,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都是有这方面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秉承“诚信原则”勘定损失,一般都应该是可信的、公正的。如果不专业、不公正,这家公司的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得不偿失。对于定损理赔公正性合理性有质疑的,消费者都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寻求进一步核查。
这里的规定表明,只是对一些“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灾损案件,才需要“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当然,对保险公司定损有争议时,投保一方也是可以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例如公估公司、科技公司来定损。不管是哪种定损方式,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都可以参与。
农业保险实行免赔是保险经营的通行办法
为何对20%以下的农作物损失不赔,超过20%的损失才赔?这也是很多人所关心和有疑问的问题。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都有免赔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灾害和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理赔时要有一个“扣减”。如果无论赔多少都要扣减一个规定比例或数额,这种扣减固定比例(或者数额)的方法叫“绝对免赔率”(或“绝对免赔额”)。如果规定损失在一定范围内(例如损失20%),不予赔偿,但是当损失超过这个范围,那么损失有多少保险公司就要赔多少,这叫“相对免赔”。在农业保险中,本来也有“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的选择,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一律实行“相对免赔”,而且免赔的比例规定为20%。这就是为什么有的地方农户投保的作物遭受灾害损失,但损失没有超过20%,保险公司不赔的依据。
保险合同为什么要有免赔规定?这是从几百年保险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管理经营风险的经验,目的是让投保人也承担一部分风险损失责任。如此有助于促使投保人也重视和防范保险标的风险,不至于因为有了保险就万事大吉,对保险标的放任不管,疏忽大意,不按照通行的技术规范照顾好自己的投保标的,使标的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创新保险产品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热情高涨,方兴未艾。各地发展的农作物、畜禽饲养和水产养殖的天气指数保险,就有一百多款。
近日,广东一场台风使在海里进行网箱养鱼的农户遭受重大损失,有的网箱养的鱼全部流失。好在他们参加了网箱养鱼的天气指数保险,得到了及时赔付。
天气指数保险的赔付是根据天气的某个指数(例如高温、低温、降雨量或者多少级台风等指数)来赔偿,不是按照投保人的实际损失来赔付,所有参加保险的养殖户在同一指数标准之下的赔付,都是一样的。这就发生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情况:赔付相同,实际上投保养殖户的损失并不相同的问题。这种问题专业上叫作“基差风险”。这是设计天气指数保险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设计产品时,一定要考虑实行该天气指数保险的区域内,保险标的风险要大体一致,使得相同天气指数条件下的损失也大体相同。如果“基差风险”太大,投保农渔户的感受就会大不一样,会引起对天气指数保险的争议和抱怨。这种情况在其他试验种植业天气指数保险的地方也都有发生。
需要理解的是,天气指数保险在我国试验时间不长,数据积累很少,操作经验不足,对这类产品的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设计和完善条款。否则,这种产品的进一步试验会遇到困难,推广更加不易。
(作者 ;庹国柱 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