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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特别监管要求 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一行两会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2018-11-28 14:23:36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11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补齐监管短板,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中,“银行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

此外,《指导意见》还注意与其他规定相互衔接,在“实施”部分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适用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规定,但经金融委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订,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金融委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作的基础上确定。金融委办公室组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据该意见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识别标准和监管的实施细则,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相应金融机构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特别监管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

该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指导意见》政策影响进行了审慎评估。总体而言,《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在要求,符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有助于填补监管空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还提到,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加强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结合我国国情稳妥推进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与国际准则接轨。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时也被认定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原则上适用两者之中较高的特别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逐步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附加监管要求。(冯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