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家财险企业监管权下放地方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有效统筹了财险监管资源,完善了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方案》共分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其中,最为关注的核心内容在于对监管对象的划分。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我们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方案》公布的公司名单显示,由属地监管的均为中小型中资财产险企业和外资财产险企业;而大中型财产险企业和13家再保险公司仍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方案》也对职责分工和监管联动做出要求。职责分工方面,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具体来看,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
监管联动方面,《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方案》还强调,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
银保监会上述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