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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2024-09-30 15:37:44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经2023年10月26日河北省保险学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标准,确保河北省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正常运转,在加强学会自身建设的同时,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和行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及《河北省保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会员单位所涉及的各个界别性质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会会员,自取得会员资格起,都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向学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学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更好地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标准
第四条 学会会员收取固定的年度会费。
第五条 人身险类保险公司、财产险类保险公司年度会费按照上一年度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划分为四档次。具体如下:
1.原保费收入200亿元以上,年度会费标准为15万元;
2.原保费收入110-200亿元,年度会费标准为10万元;
3.原保费收入10-110亿元,年度会费标准为3.5万元;
4.原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下,年度会费标准为2.7万元。
第六条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上半年入会按全额收取年度会费,下半年入会按年度会费的一半收取会费。
第七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保险社团组织和个人会员暂时免收会费。
第三章会费收取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3月底前发出年度会费收取通知,各会员单位按通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本年度会费交纳至学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学会秘书处应向交费单位出具会费收据。
第四章会费的用途
第九条 学会收取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和行业服务,除学会常设办事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必要开支外,主要用于围绕学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活动。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费进行严格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做出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并严格预算管理。每年由专门机构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保险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