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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了解保障范围和除外责任 切实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利

2021-08-12 16:35:37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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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消费者曾女士通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小李为7岁的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曾女士拿到保险合同后,在小李的指导下又认真地阅读了一遍保险合同条款,曾女士注意到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中有很多医学名词,不是特别理解,赶忙向小李咨询。小李为曾女士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尤其针对除外责任部分进行了逐条的讲解,包括什么情况可以理赔,什么情况不能理赔,并告诉曾女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不但在投保要了解,拿到保险合同也要详细阅读,这也是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曾女士对小李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2015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中的知情权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提示消费者要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并在消费者收到保险合同后指导消费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同时提示消费者有疑问时及时向自己或保险公司确认,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要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了解是否符合自身的投保需求。消费者如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有疑问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询问,或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切实维护自身知情权。 

供稿:新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