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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经营浅析

2016-03-26 02:23:28  |  编辑:河北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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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经营浅析

唐涛

(中国人寿财险河北分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河北 保定 071000


[  ] 我国农业保险经过近十年飞速发展,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遇到了发展速度放缓、合规风险加大和农民投保意愿不足等诸多挑战,研究新时期农业保险发展问题和应对举措意义重大。


[关键词 ]农业保险 现状 问题 应对举措研究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分析

    2003年4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将发展农业保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确定下来。之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就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保障目标、保障内容、保障原则、经营模式等提出了试点方案,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新的转折期。20043月,我国首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运而生,随后,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同年1026日,欧洲最大的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式开门迎客。近两年,江苏、浙江等其他省市也已纷纷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多元化、多模式的试点格局。

    从河北情况来说,自2007年我省正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取得重大成绩,包括承保险种和承保面积连年大幅增长,大量农户因为投保政策性农险业务挽回了大量损失。但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样难以回避和忽视,包括:

   (一)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农业保险中再保险渠道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农业保险政策扶持不到位:比如税收扶持不到位、财政补贴制度未健全;

   (三)农业保险供给主体较少,目前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吉林安华农业保险、法国安盟保险等不足十家主体。从河北情况来看,直到2015年四月底,河北省承保主体扩容才得以破冰,打破人保和中华联合对市场多年的垄断。

   (四)农业保险险种不足、覆盖面较低。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初期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等5个品种。2014年,扩展至33个省(市、区),并增加了甜菜等品种使承保品种达到9个,但与美国承保超过100个品种相比悬殊;

   (五)农业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缺位。截至2008年末,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作物保险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而我国仅有江苏、山东等少数几个省已建或在建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六)农业保险赔付率较低。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七)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一)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末,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9892元,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二)农业保险的保费工作量较大、合规风险大。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合规风险很大,严重影响了承保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发展。  

   (三)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农业保险条例》出台后,极大促进了农业保险发展,但也存在缺乏实施细则的问题,有些具体问题没有得到深入说明和规定。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国内,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四)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动力不足。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保险意识,打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力度,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水平,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保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投保的好处,使农民更新观念,增强保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在农业保险初期农民农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偿、政策补贴等,对其他农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用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并逐步把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确立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行为;明确保险费率、理赔计算、政府补贴、再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办法;确定农业保险中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追究方法,这对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要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减少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另外,也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已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如日本政府确定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保费31%的补贴。西班牙政府颁布《农业保险法》,提出由农民自愿参加保险,政府对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对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这些措施的实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加快制定与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实行农业保险的倾斜政策,对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推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三)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一是政府要落实财政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地域覆盖面较大,在各地分支机构较多,办理业务便捷,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直接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监管部门可对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核准经营资质,要求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由政府承担农业保险的部分业务费用和亏损,并制定适当的补贴、免税等优惠政策,以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风险。二是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办理区域保险业务。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区域生产力差异较大,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办理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建立三层次的互助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直接面对每一个农户经营业务;第二层次,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面对互助组织经营业务;第三层次,建立区域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面对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业务。三是成立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为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农业保险人风险责任,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将部分较大农业风险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弱化原保险人的农业风险。农业再保险还有利于增进保险同业间的交往,增进同业间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增加对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及同行的了解。

     四、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意识

     农业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农民的保险意识相对淡薄。从我省农业保险的情况看,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发育和培植农业保险市场的确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农业保险,进一步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与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合作,重点宣传农业保险的有关政策。通过这些形式和渠道,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逐步正确认识农业保险,增强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保险意识的提高能有力促进我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宣传与普及农业保险知识,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意识,不断推动我省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比较严重,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因此,积极研究并推动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对农业保险立法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省应将农业保险地方性立法纳入拟实施的计划,并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法》以及国家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的政策,适时起草制定适应我省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三)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补贴比例确定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7.5%,、县(市、区)财政补贴7.5%、参保农户承担20%。从我省的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来看,多数还是要靠各级财政的补贴,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年初预算来解决。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精神,我省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农业巨灾保险制度。

   (四)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经营能力

从我省开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来看,政策性农险保费来源是由国家、省、县和农民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承担的,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的模式,全省统一保险条款开展工作。而针对农民的具体需求开发不同于城市的保险产品,并开发出适应农民经济能力又急需的险种,是应该由专业保险公司制定的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制定的农村保险综合险,完全是市场化运作。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相关专业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市场调查研究,了解我省农民对于农村保险工作的需求,制定符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另外,由于农业保险在我国还是新事物,各个方面还需要不断的积累经验,我省现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风险监测、保险精算和理赔技术等方面的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

    (五)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培养

    农业保险是新事物,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农业、保险和气象等方方面面的知识。虽然有了几年的工作经验,但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还需不断地吸纳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人才,熟练掌握农业保险业务,把农业保险这一新政策落实好,真正让广大农民受益。

    (六)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加强农业防灾体系建设

    由于我省自然气候特点的原因,农业上的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我省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干旱少雨,夏季炎热。由于季风的不稳定性造成降水年际、年内分布极不均匀。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和农业灾害防范体系建设十分必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不断加强农业灾害防范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进一步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参考文献]

1.《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2.《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分析》

3.《构建多元化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