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河北省保险学会课题
研究报告
课题名称 基于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项目负责人 高鹏
项目成员 王芳、黄英爽、徐思云、 段铷、董明英
负责人单位 河北金融学院
填表日期 2017年11月
基于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
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导 言
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贯彻落实"十三五"发展规划的主线,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7年的中国经济主题,具体到河北省,产能过剩和新兴产业发展不足,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新旧动能转换不快等结构升级矛盾是当前河北省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兴产业发展不足”和“产业结构偏重”被视为河北经济发展面临的差距和短板。解决这些的根本途径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政策引导,着力发展壮大新动能。进一步理顺投资环境,突出政府引领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认真研究国家政策,优化制度供给,制定具体措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包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负担、社会保险费、财务成本、物流成本等,帮助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是从传统要素驱动、投资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向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要从三个方面解决供给问题,即要素的集约化供给、产品的有效优质供给和制度的有效供给,其中制度供给是重中之重。
制度是指具有外部强制性的正式行为规则,包括宪法、法律、规定、条例、章程、政策等。制度供给包括非常丰富的内容,它要求一系列的制度创新,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改革深化。优化制度供给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制度及其执行能力集中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五年规划建议指出,我国仍处于战略机遇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能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粮食、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网络安全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
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义金融业的其它类型的组织机构一起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服务。但与金融业的其它类型的机构不同的是,保险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是以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功能为基础的。保险业的核心功能是风险管理,这种核心的功能是通过保险机制来完成的。在现代社会,保险机制本身既是风险管理一种技术与方法,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因此,优化制度供给,制定具体措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就包括优化保险机制,加大保险业改革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保险业,运用保险机制、使用保险产品,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等。
笼统地说,保险机制运行方式是通过特殊的资金运动形式的安排来解决有关经济主体未来面临的不确定性。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未来的运行成本、交易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讲,恰当的利用保险机制可以有效的降低经济主体未来的成本,与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性任务中的降成本补短板具有方向上的一致性。
然而,如果从保险机制的具体依存形式——保险类别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看,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路径和触点是不同的。所以,其所发挥作用的方式和作用的力度是有很大差异的。其中责任保险,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原因在于,优化制度供给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险机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契约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障对象。当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或契约,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都可以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显然,责任保险是以包括法律、规定、条例、章程、政策等制度供给为基础和前提的,具有鲜明的公众性和保障性。所以,责任保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高度的吻合性,也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责任保险在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保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有效创新责任保险机制属于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市场和金融调控手段,突出“责任”二字,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发展责任保险,是践行‘保险业姓保’的重要举措。用好责任保险是突出政府引领作用,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负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此,针对基于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责任保险问题的研究这一课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结合当前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通过对河北省责任保险现状的调研,对河北省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从责任保险的供给主体和政府用好责任保险,突出引领作用,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需求方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就责任保险如何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一、河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一)宏观层面上有利于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得到优化
作为根植于法律责任土壤的一类专门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市场主体责任的强化、权利意识的提升、社会维权环境的改善、法律责任的追究落实。
“十二五”期间,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面先后出台了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等6部法律,写有关责任保险条文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以及涉及责任保险的180多部地方性法规。责任保险发展的立法环境得到改善。
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政府部门愈加重视在各行业领域内发挥责任保险的作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6部文件均将特定领域责任保险的有关内容纳入工作范畴。
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共出台了40多份涉及特定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特别是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将发展责任保险上升到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高度,确立了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强调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加强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支持。国务院的8个部门出台了9部涉及责任保险工作内容的部门规章,共有29个国务院部门或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出台了240多份涉及责任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文件数量翻了一番。
各地政府出台了110多部涉及责任保险的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责任保险工作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有5100多份。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通过出台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参与立法论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合作,推进责任保险机制在有关行业领域的运用,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与贯彻执行,从优化制度供给的角度直接推动了责任保险有关险种的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关于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公正司法的工作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方面,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河北省责任保险制度供给获得了改善
随着宏观层面的责任保险制度供给的优化,河北省责任保险制度供给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行业主管部门河北保监局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河北省综治办、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省高院、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信厅等部门积极合作,联合印发了《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河北省财政保险合作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运用各类责任保险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创新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提升、完善了政府的治理能力。
(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增长
从全国来看,“十二五”期间,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10年的115.88亿元增至2015年的301.85亿元,翻了一番多;五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03.56亿元,是“十一五”期间累计保费收入的2.67倍。
“十二五”期间,河北省内经营责任保险的各家保险主体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由期初的3.82亿元增长到“十二五”末的8.05亿元。河北省责任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在十二五期间呈增长态势,到2016年该比率突破2%(见表1)。
表1河北省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总收入 比重单位:万元
|
责任险保费总收入 |
财产险保费总收入 |
责任险占财产险比重 |
2011 |
38194.87 |
2271693.85 |
1.681% |
2012 |
49643.41 |
2642827.29 |
1.878% |
2013 |
55893.97 |
3173180.14 |
1.761% |
2014 |
66669.62 |
3657326.55 |
1.823% |
2015 |
80472.78 |
4198711.26 |
1.917% |
2016 |
101690.47 |
4662119.73 |
2.181% |
(四)市场平均增速保持稳定
“十二五”期间,全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复合年均增长率为21.10%,高于“十一五”期间的市场增速。其中,2011年的增速达到近10年的最高值27.73%。同期,河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0.48%。在京津冀三地中,河北省责任保险的保费年均增长高于天津的16.32%,接近全国责任保险市场的复合年均增长率。
(五)责任保险风险保障总额不断增长
全国责任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总额从2011年的31.64万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91万亿元,五年累计提供的风险保障金额超过279.47万亿元。同期,河北省责任保险限额由7266.64亿元提高到20189.89亿元。责任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功能作用得到有力发挥。
(六)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保险重点险种逐步增多
目前,责任保险的险种类别主要有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2011年以来,河北省通过优化制度供给,重点发展职业责任保险项下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项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项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推展医疗责任保险方面,2011年2月,石家庄市下发《石家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11〕174号),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随后,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冀综治办〔2011〕25号)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依托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保。
2012年9月,秦皇岛市实现了全市28家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唐山市在河北保监局与河北省综治办、司法厅、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等部门于2013年5月联合召开河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后,实行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2014年8月,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司法厅、河北保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在由河北省卫计委、省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对全省11个设区市党委政府“平安医院”创建等情况进行督导基础上,联合印发《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函〔2014〕48号)。医疗责任保险在河北省全面推开。
从2011—2016年责任保险各类险种比重图(图1)可以看出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内的职业责任保险比重从2013年开始呈现增加的趋势。
图1 2011—2016年责任保险各险种比重图
在推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面,2014年9月《河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食安办〔2014〕65号)出台后,于同年11月开展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项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展工作,在经历了于2011年11月在保定市开展前期试点工作的阶段后,于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环〔2014〕3号),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涉重金属企业、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和排污或污水处理相关企业启动环责险试点,并成立了由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2015年河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面启动。
“十二五”期间,河北通过发展医疗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利益保护机制、创新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帮助了政府提升与完善其社会治理能力。
(七)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有所加强
2014年8月,《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冀民〔2014〕77号)出台,2015年6月,河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冀民〔2015〕45号),明确“省级财政对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每保险年度每床位补助80元”。有效降低了投保支出。
(八)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咨询顾问功能在责任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得到发挥
责任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优势在于政府通过善用保险机制,使用保险产品,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负担,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风险管理是保险机制的基本功能,政府作为风险管理的主体,其所面临的风险和普通的企事业单位不同,所要建立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更和企事业单位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有着极大的区别。然而由于政府运行的成本所限,如何善用保险机制,使用保险产品来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和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还需要专业的顾问机构来提供各种备选方案。
“十二五”以来,河北省不断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实现全省统保的责任保险种方面,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对接政府需求,加强数据基础建设。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比选,确定了为政府提供保险顾问服务和经纪服务的机构。开始有效地降低政府风险管理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责任保险在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与原因
尽管责任保险的优势有目共睹,但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其它类别相比,市场运行却比较清淡。“十二五”期间,无论从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比重看,还是从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比重看,责任保险占比均呈持续上升趋势,截至2015年底,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所有业务规模中位列第4位,排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之后。从整个国家角度来看,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可忽视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财险市场中的一般责任保险(不含机动车强制险)保费占比基本都在7%以上,而我国不足4%(见图2)。
图2 2006-2015年中国责任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
具体到河北省,从京津冀三地来看,河北省责任保险的累计保费收入居于北京84.3亿元之后,排在天津之前,但仍在责任保险市场规模达到10亿元的地区之外,没有进入中国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位列前十位的地区。责任保险市场保费收入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尽管在“十二五”期间呈增长态势,但是仍在3%以下。在京津冀三地中,占比居第三位。从省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来看,总保费收入排名第一的人保财险,其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在“十二五”期间分别是2.06%、2.30% 、2.30%、2.43%、4.01% 。自2015年起,人保财险其增速显著,2016年维持在4%以上,达4.02%。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就河北省而言,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间接需要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缩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来解决的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问题,一个是直接通过责任保险供给与需求的改善来解决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问题,即“叫好不叫座”。如果剔除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现象,其主要问题表现就是“叫好不叫座”。这里主要针对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问题进行分析。
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是对责任保险在保险市场中表现的一种概括。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当局、保险公司,都在大力呼吁、大力提倡、大力推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拓展责任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查调研,有相一部分购买行为,不是基于有效管控自己的责任风险,而是基于给面子、送人情或者为以后有关各方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政企关系所发生的。这部分需求者对责任保险的真实购买意愿和购买行为并没有增加。致使有关责任保险的市场份额、业务占比、增长速度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不尽如人意。
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现象,反映了在责任保险市场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结构性失衡。本质上是有效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要的责任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我们认为责任保险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根本问题就是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保险供给与需求各方缺乏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过去一提到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找到的一个原因是社会对风险意识的不强、对保险的意识不强。我们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如果还用社会对风险意识的不强、对保险的意识不强来解释说明责任保险市场、责任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已经远远不够了。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本身已经说明,公众(包括媒体、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对责任保险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所以才有“叫好”的现象,但是“叫好”不等于“叫座”。市场经济和保险事业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让社会有了相当充分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的最缺乏的是更为专业性的理念。而不是一般的、泛泛而谈的风险理念、保险理念。调研过程中我们听到的声音有这样两种:一是客户想通过保险转嫁风险,但是保险合同中没有这项责任,保险合同列出的责任,对客户而言,要么不存在,要么客户可以使用别的方法解决。二是客户确实认为责任保险有用,买了之后也发挥了经济补偿的作用,但是风险管理的目标没有达到。就是说通过购买保险,有关的风险得到了覆盖,但没有能完整覆盖,仍然有很大的可能会导致企业和没有买保险的结果是一样的,尽管补偿了损失,但企业没有保住,破产了。
所以,造成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从认识上看、理念上看,责任保险供给与需求各方目前对责任保险的认识和接受的理念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只是笼统了解、认识到责任保险对风险管理有用,但对责任保险究竟如何使用,缺乏更为深刻认识。这些更为深刻与全面地的认识,包括责任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和技术何时用、怎么用,在什么条件下最能发挥作用,责任保险是单独使用效果好还是和其他风险管理与技术协同使用能发挥更好的效果。一言以蔽之,有关各方普遍在如何合理的使用保险技术这个问题方面存在不解和疑惑。缺乏整体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
在缺乏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与意识的情况下,供给方难以找到客户的真正能够需求,无法找到产品开发、业务发展的切入点,责任保险产品开发和服务必然缺乏多样化和个性化,责任保险的险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必然难以改善;需求方则无法把保险意识转化为购买行动,无法有效的使用保险技术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势必会出现责任保险投保率低或虽然投保了责任保险,但没有达到预期的风险管理目标,责任保险机制空转的现象。后一种情况通俗地讲就是买了责任保险但没有风险管理的效果。既然花钱买保险没有风险管理效果,那么接下来的选择必然是不再买责任保险。一旦这种情况出现,就进到了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责任保险投保率会变得更低。由于缺乏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与意识,“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愈加严重。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方费劲很大但效果不明显。
(二)河北省责任保险制度供给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侵权责任体系不健全、赔偿责任与标准不明确、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是影响责任保险制度供给的主要因素。从整个国家的宏观层面上看,责任保险发展的制度供给得到进一步优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河北省地方以及京津冀区域经济角度看,责任保险制度供给尚需进一步优化。
由于责任保险与其他传统保险业务相比,承保的风险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同时又具长尾特性,风险程度高,地方政府和部门难以系统梳理、评估、衡量、应对责任风险。此外还有由于一些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企业在地方庇护下无视侵权风险,造成责任保险推广的内在动力不足,对责任保险的政策推动也总有“雷声大雨点小”之嫌,使其常处于理想美好但现实残酷的发展环境。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致使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文件、规章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难以对接、难以落地的问题。多方协调机制不畅,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缺乏有效的为政府优化制度供给的咨询顾问机构
单独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地方政府对风险管理拥有责无旁贷的责任。但是鉴于政府职能与任务的繁重性和复杂性,要求地方政府独立履行风险管理责任是非常不现实的,也是非常苛刻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从政府这一方来讲,需要非常优秀的风险管理顾问,在政府履责过程中,协助政府和部门对有关行业、区域或领域的责任风险进行系统梳理、评估、衡量、并为政府提供应对责任风险的备选方案。
从风险管理的历史来看,具有风险管理专长的风险管理顾问机构主要是保险经纪公司。可是反观一下我省的情况,保险经纪行业在风险管理顾问角色的发挥上还远远的不够。现在河北省保险经纪市场的主体基本情况是,河北省内法人保险经纪机构有9家,省外分支49家。除了两家外资的保险经纪公司外,剩余的这些经纪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资本实力不足,业务规模与人员规模均偏小。除了前端的销售人员和必不可少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少,没有固定的研究团队和技术后援队伍,遇到急需的也是临时组建。在经营过程中,重销售,重安排保险和索赔环节,对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识别风险、衡量风险、优化风险管理技术组合内容关注的不够,或者说缺乏关注能力。
外资的保险经纪公司虽然有强大的研究团队和技术上的后援团队,但在河北的仍然是它的前端销售团队,同时限于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政策,再加上中外资经济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形式,所以也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角色。
制约责任保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优质的保险经纪公司。由于缺乏优质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顾问,为政府优化责任保险制度供给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四)缺乏支撑有效发挥责任保险风险管理作用的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技术体系
保险业多年来在责任保险的技术使用上,基本上是就保险技术谈风险管理技术,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很少从保险是众多风险管理技术的一种的角度、风险管理技术组合的角度,来研究如何有效的发挥责任保险技术的作用。
按照风险的发生机理来说,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如果有其他风险管理技术,能够阻止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者能使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小,也就无需使用保险技术了。就是说,一个风险管理主体通过购买保险,以当下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已将把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降低了,从这个角度看,起到了风险管理的作用。但是,如果在购买保险之前,有其他的风险管理技术可以使用,并且该技术充分发挥了作用,显然,再购买保险的话,其成本支出已属不必要,所买保险也无法发挥预期作用。或者即使购买了保险,买的保险也充分发挥了补偿作用,但由于损失太大用保险来对其进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比如避免破产,仍然会落空。
所以,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不能就保险谈保险,必须充分考虑其他风险管理技术的综合使用,发挥组合风险管理技术的综合效果。
运用责任保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时不能单兵作战,需要搭建支撑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作用的多层次风险管理技术体系。这个体系中应该包括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所提供的技术。
(五)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责任保险的产生基础来看,责任保险的产生跟法律制度、政策方针密不可分。责任保险的出现和发展有助于法律制度、政策方针的执行。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运用上来讲,它可以帮助政府有效进行责任风险的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强化社会治理和监管的重要方式。从责任保险的受益情况来看,责任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具有社会公众属性的受害人。尽管责任保险有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不同的类别,并且在每一类别之下还有若干具体的责任保险险种,但责任保险具有社会公众性的特点没有改变。有区别的仅仅是,责任保险等不同的类别、险种直接受益者所具有的社会公众性程度不同而已。责任保险不同的类别、险种的存在,并不妨碍责任保险这种属性的存在。从责任保险的特点来看,与其他这个传统保险业务承保的风险相比,责任风险领域广、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兼具长尾特性,风险程度高,这些决定了责任保险的运行成本高。发展责任保险,特别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故此,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责任保险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理应获得政府财政、税收方面的补贴与税收优惠,当然这种政府财政、税收方面的补贴高低与税收优惠的内容,理论上讲,应该按照责任保险不同的类别、险种所具有社会公众性大小区别来定。当政府直接使用责任保险的时候,政府财政还要通过财政预算支出付费购买。
现阶段,政府通过经济等手段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引导责任保险的有效供给方面做还很不够。缺乏针对责任保险不同的类别、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众属性的公众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政府通过预算支出购买责任保险服务给予支持和引导方面缺乏应有的力度。
(六)作为责任保险供给者,保险公司推动责任保险动力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在追求业务规模的驱动模式下,由于车险业务占比很大,各家保险公司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车险市场上去赢得保费收入,保住市场地位。一旦当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时,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将不得不大为降低,也削弱了保险公司积极拓展责任保险业务动力。
在责任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短期业务规模以及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一般都很重视,在责任保险业务上,追求短平快。但对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规划、风控技术、基础科研、社会管理参与模式等方面研究和准备不足。我们课题组观察了河北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中的近两年的业内动态,证明了这一点。
责任保险远比一般的财产险所涉及的风险类型更复杂,风险因素更多,责任保险业务总体上属于高风险、高技术型业务,在技术管理和投入上,对保险公司要求更高。然而,无论是从保险公司个体看还是从保险公司整体看,缺乏完善的责任保险的再保险安排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行业的巨灾责任风险不敢承保;缺乏对投保责任险的行业的深入调查研究,责任保险经营更多的是靠推销式的发展,缺乏对责任风险的全过程管理。承保前风险控制不足,承保后缺乏防灾防损过程的管理。当责任保险赔付率过高时,则不予续保,从而造成了责任保险的供需的不平衡。从行业整体来看,缺乏对责任保险的深入研究,相关产品定价和风险管控缺乏技术支撑的知识和理论。责任保险的数据积累和挖掘不足,风险数据不充分,风险统计模型尚未建立,导致责任保险的经营基础比较薄弱。
三、推进河北省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依照责任保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引领责任保险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过程
风险管理实践中告诉我们,任何一个风险管理主体内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活动存在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风险管理主体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活动、某个领域、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从贯穿整个风险管理主体的角度看风险、应对风险、防控风险、化解风险。即风险管理中要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
虽然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最初产生于企业这个领域,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步入多元复合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加剧,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完全可以被借鉴到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
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要求我们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时,必须围绕主体总目标,在管理主体的各个领域、环节和活动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职能体系、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和策略、措施等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意味着中国进入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在风险管理领域开始从局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风险管理,从以保险技术为主的传统风险管理转向系统的使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现代风险管理,从不大协调的风险管理转向全面协调的风险管理。
“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我们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的思维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善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虽涉及不同领域,有各自特殊的内容和规律,但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互相促进,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关系。因此,妥善地处理好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善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的重要基础之一。
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的思维,既是风险管理需求方有效管理风险应遵循的原则,也是风险管理制度与服务供给方保障有效供给的原则。
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的思维,处理好不同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技术之间的关系,需要梳理不同领域的风险因素与其存在、发生的环节,识别不同领域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评估风险发生后果,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职能体系、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总体框架。
运用全面风险管理的思维,处理好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技术之间的关系,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的角度,大而言之,要充分考虑保险机制和其他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机关系。保险机制和其他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机关系处理的好,保险的功能、作用就发挥的充分到位。这种关系处理得不好,保险的功能、作用就难以发挥,不被社会认可。聚焦到责任保险技术上,要考虑责任保险机制和其他类别保险机制的之间的关系以及责任保险机制内部不同技术之间互补、替代、叠加的关系。
具体到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的制度供给上,针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主管部门之间的彼此协调难度的客观存在,要充分认知责任保险技术在风险管理技术体系中的地位和使用条件。如前所述,责任保险技术并不是在责任风险管理过程中最优先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只有在其它风险管理技术失灵的情况下或者从经济角度不合算时,才考虑使用的。所以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在责任保险制度的供给上,要优先考虑其他的责任风险管理技术的制度安排。对于这些责任风险管理制度安排所不能有效覆盖的地方,包括责任风险事故和责任风险损失,才考虑责任保险制度。优化和有效提供责任风险管理的制度供给,是有效使用责任保险技术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责任风险管理的制度供给,责任保险技术的使用,难达到预期的目的、发挥预期的效果。
同样,对于站在责任保险服务供应商角度的保险公司而言,缺乏全面风险管理理念的指导,就不能准确、精准地设计责任保险服务方案,即使付出很大成本,销售出去很多责任保险单,也不是真正的满足了责任保险服务需求方的需求。尤其是当政府作为责任保险服务需求方时,政府的有限的预算中的财政支出就会打了水漂。
(二)借鉴国外经验,加强政府部门全面风险管理在政府宏观管理中的应用
1.组建关于公共服务部门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团队。该团队由政府部门、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或智库的研究者构成,搭建适应公共服务机构风险管理的框架。为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实践的指南,来帮助他们在决策过程中做好识别、评估那些与政策、计划、项目及其操作相关联的重要风险,适度有序地管理这些重要风险,从而强化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2.在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内部推行一种系统的、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和体系。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职能体系,促进机构内有关风险管理政策、操作规则的制定,协同现有机构决策机制,促进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和方法顺利落实和推行,合理评价全面的风险管理绩效。推动风险管理计划的交流、理解和应用。促进推广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思想和方法,借助绘制包括关键风险领域、风险容忍度、缓解风险的能力等在内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风险图,使其能在机构层面的风险管理决策规划中,充分把握和意识到机构目前的风险管理状态,包括挑战、机会、能力、实践经验及其文化氛围,推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促使风险管理机制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三)充分发挥以保险经纪公司为主体的责任保险专业顾问作用
无论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充当的角色是责任保险制度的供给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围绕主体总目标,在管理主体的各个领域、环节和活动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职能体系、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和策略、措施等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这些都是推脱不掉的职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政府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完成这些指责的能力是有限的,尤其是完成这些职责需要很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因此,借助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顾问等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在整个风险管理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是大势所趋。
保险经纪行业已经诞生了有四百多年之久,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在风险管理领域和保险市场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客户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在我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公司有58家,其中在我省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9家,省外分支49家,包括外资保险经纪公司2家。近年来,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在开发创新医疗责任险、环责险、校园责任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保险经纪公司还参与包括“南水北调”、“西电东输”、“秦山核电”、“特高压”等重点工程的风险管理,形成了一批重点专注于电力、石化、教育、航空、体育、医疗卫生、军队等专业领域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安排的保险经纪公司。但是,从改善责任保险制度供给和参与政府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经纪公司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原因固然包括我省保险经纪业总体规模较小。保险经纪业的专业水平还比较低、创新意识和能力不足,没有着力在商业模式上、经营战略上、业务运作上、服务方式与手段上去开拓创新,市场上同质化现象较突出,多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但更与责任保险制度供给者和政府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不足造成的包括责任保险在内的风险管理咨询需求不足有很大关系。
为此,我省需要大力培植以保险经纪公司为主体的责任保险专业顾问行业。
1.保险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上要进一步鼓励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参与到政府全面风险管理中来。
风险管理的活动链主要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技术(包括损失预防、风险转移或保险及再保险、损失控制等)的使用等构成。保险经纪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优势,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研究机构合作,共同研究相关领域和行业的责任风险事故的规律,参与风险识别、风险衡量与评估、事故调查、风险管理绩效评价,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提供相应的应对方案,扮演政府应对责任风险的顾问角色。
目前,保险经纪人主要在保险及再保险技术的选择使用环节参与风险管理活动,具体的活动主要是在保险安排和协助索赔环节。今后,一方面,除了在现有的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的招投标领域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外,尚需在医疗责任风险管理、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管理的风险识别阶段、风险衡量与评估阶段、风险管理绩效评价阶段引入保险经纪公司。另一方面需要将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顾问的参与活动扩展到其他公共责任风险管理领域。
2.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鼓励我省保险经纪公司做大做强,尤其是需要针对在我省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9家法人机构做大做强上多做文章。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多种形式促进9家法人机构在多领域进行深度合作。鼓励、协助9家法人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壮大资本实力。同时要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推进和雄安新区发展,加强与京津两地保险经纪行业的合作,在通过这一行业依靠自身纵向扩张的同时,持之以恒地推进市场化的行业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强化竞争,使保险经纪业获得持续发展的压力和动力,从而保持不断进取、追求创新的机制。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保险经纪公司,使保险经纪业真正满足社会对风险顾问的真实需求。通过横向扩张,即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实现行业的壮大和业务增长。在我省,通过培育几家从事全面风险管理的顾问机构,充分发挥保险专业顾问作用,使保险经纪公司成为改善责任保险制度供给和参与政府风险管理的专业顾问。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推动省内中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深度合作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具有全球化的视野和很强的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在我省开办经纪业务的两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达信和韦莱)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安排经验。根据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长处和我们政府的相关政策,在政府全面风险管理或责任风险管理链条中,安排其以恰当的形式参与其中。最大限度发挥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技术实力,同时通过这种安排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熟悉各行各业风险管理的专家队伍,带动在我省注册的9家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的专业化能力得到提高。
4、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纪行业的协调,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专业化建设。通过重点推进功能强大的专业数据支持系统来实现推进保险经纪专业化的目标。
(四)探索建立包括自保组织或自保基金、相互保险在内的多种风险管理机制和组织形式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降低企业成本是重要任务之一。尽管当下的保险成本支出可以降低未来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当下的成本必然发生了。如果能降低当下的保险成本,而风险管理的效果不受影响,那当然是风险管理者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状态。
多年来的国内外风险管理实践所形成的自保机制、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满足了风险管理者的上述希望。
自保组织或自保公司最初的形成原因,是风险管理者基于安排商业保险市场不接受的不可保风险和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考虑而产生的。但是随着自保组织的发展,自保组织作为风险管理中心,能优化风险管理策略,安排商业保险市场不可保风险的作用日渐成熟。我国自保公司的概念和操作模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的。中石油、中石化先后获得国务院、财政部的批复,设立安保基金,其运营一定程度上发挥的自保公司的作用。2000年中海石油在香港成立第一家自保公司。2013年在中石化香港设立第二家自保公司。第三家自保公司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设立。
我国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逐步规范企业自保行为,到自保型市场的雏形基本形成,中国自保行业已经经历了近十年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2013年,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出台进一步完善自保公司监管的意见。打造有利于自保公司或自保组织的发展的监管环境。
随着河北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大智移云”新一代信息产业、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特种机器人等7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光电子、卫星导航等14个示范基地。其带来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将增长13%左右。这些行业或产业发展中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可以通过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改善增加责任风险管理供给服务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行业属性非常明显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成立自保组织或自保基金的思路,在我省亟待发展的上述行业或产业群中,探索建立自保组织或自保基金,通过设立自保组织,引导自保公司做好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的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责任风险管理。构建新型的责任风险管理机制,丰富责任风险管理的具体技术,与责任保险形成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相互促进的发展局面。
除了自保组织外,还可以按照行业的专业性、地区的区域性可以组建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使风险在相互保险组织内部分担和分散。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合作社”这一特殊组织形式的单独立法,其一般的运行规则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国际上关于合作社的公认原则执行。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保险条例》、《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农业保险领域中互助保险组织的相关规定日渐明晰,我们可以借鉴农业保险领域中互助保险组织的经验探索利用互助或相互保险形式与保险形式共同化解责任风险。
如果具备了专业自保组织或相互保险组织。那么,未来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风险的分散和分摊就可以先在专业自保组织或相互保险组织架构内进行。对于专业自保组织、相互保险组织所不能分散和分摊的可以运用保险机制转嫁给保险公司处理。
(五)以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为切入点,深化“政保合作”
前面已经提及,责任保险以包括法律、规定、条例、章程、政策等制度供给为基础和前提的,具有鲜明的公众性和保障性,决定了它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高度的吻合性,恰到好处地运用责任保险机制,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然而,就责任保险的具体险种类别而言,不同类型的责任保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一致性和吻合度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在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类别中,在制度安排上,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要比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更能直接体现与政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优化制度供给的内在一致性。在制度运用上,更能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
在地方政府政府和监管部门运用责任保险机制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时,就必须考虑到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安排的这个特点,从公众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风险的管理入手,通过优化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供给,达到有效运用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进而实现政府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省城镇化力度的加大和雄安新区建设推进,城镇的迅速发展对城镇的科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风险管理控制,特别是城镇公共安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各级政府和城镇居民的共同关心的重大命题。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风险管理的需要日益迫切。尤其是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的风险管理需求愈加强烈。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在政府与保险行业的合作上做了很多探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未来在责任保险服务于我省供给侧结构改革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多层次、多层面深化“政保合作”,补齐城镇与社会风险管理的短板。
1.进一步在公众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风险管理领域推进“政保合作”
在原有的医疗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继续深耕“政保合作”的同时,根据城镇风险管理控制的需要,在火灾公众责任风险、自然灾害责任风险、特种设备责任风险、健康与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等领域寻找“政保合作”切入点,进一步在公众责任风险和职业责任风险管理领域推进“政保合作”。同时,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要求,考虑到环境污染责任风险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的推进会越变越小,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保合作”的形式和内容。
2.进一步探索“政保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
“政保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是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保险制度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各地在“政保合作”实践过程中对“政保合作”的实现形式作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和创新。未来,我省需要在积极借鉴各地“政保合作”实践中的经验和创新成果外。还需要针对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的建设给我省带来的变化与机遇,进一步探索“政保合作”的多种实现形式。
3.围绕各种公众责任风险,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有效发挥各种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
针对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等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风险,除了深耕“政保合作”改善责任保险的制度供给外,还可以按照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府通过市场机制用经济杠杆,以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直接购买保险公司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应对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风险所引发的各种经济赔偿和民事赔偿。
(六)支持鼓励燕赵财险在责任保险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组建燕赵财险是在我省八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决策。燕赵财险作为新发起的法人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责任保险支持、服务河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首先从燕赵财险股东结构看,七家出资人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好,持续出资能力强。燕赵财险注册总股本为20.25亿元。其中,三大国有股东股本占总股本59.25%。国有出资人在燕赵财险筹建时都是省属企业的重点“排头兵”。河北钢铁集团、开滦集团在当时世界500强企业中分别居第269位和第400位。四家民营企业是省内经营管理优、市场前景好的优质民营企业。但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国有股东企业面临着“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钢铁煤炭去产能是我省当务之急。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燕赵财险对责任保险如何支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问题,没有比其他保险公司更有切肤之感了。
其次,按照燕赵财险“以车险筑基础、以责任险出特色、以财产险求突破、以农险谋长远”的经营思路,“以责任险出特色”应该大有可为。但作为新成立的公司,在创新挖潜、扩大新业务覆盖面方面缺乏有效的着力点。因此,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国资委、金融办等)针对责任风险的特点,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办法,引导鼓励燕赵财险和有关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到我省全面风险管理的研究团队和我省责任风险管理,尤其是事关我省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风险管理中来。在责任风险管理方面,为燕赵财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围绕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大力培植燕赵财险的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发挥燕赵财险作为长期稳定资金供给者的作用,服务于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进一步突破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划界限,运用自保、再保险与共保等机制,将责任风险在三地之间进行分散
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规划,在三地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办和保险监管部门对三地责任风险的不同分布情况、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进行梳理和预测的基础上,从一般意义的保险层面、责任保险层面和责任保险内部构成层面,进行多角度多形式的合作,以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市政安全,交通安全,社区安全,公众安全,职业责任,社会安全,食品和环境安全,健康疫情安全领域的风险为承保对象,突破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划界限,运用自保、再保险与共保等机制,将责任风险在三地之间进行分散,推进京津冀责任保险的整合。
(八)加强责任保险领域专门人才建设
一般意义的保险人才可以利用高校现有的人才培养机制来培养,这不是问题。但由于责任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利用现有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来培养责任保险领域专门人才,很难达到目的。为此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保险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中介协会加强协作,在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加大力度,通过精准设置责任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技能水平标准,配置相应的学习课程,来提升我省现有责任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